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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教育厅关于2023年学历教育改革的文件

时间:2023-02-20      发布人:admin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

策部署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 (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等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外普通高校和区内成人高校在内

蒙古自治区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校外教学点。高等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备案

第四条 科学合理设置教学点。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主办学校) 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第五条 主办学校资格。以下高等学校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置校外教学点:

(一)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内蒙古开放大学;

(二)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

(三)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区外地方高校。

第六条 主办学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

(二)  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三)  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并具有必要的校外教学支撑服务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四)  设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建设经费;

(五)  具有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机构健全。

第七条 设点单位资质要求。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

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等学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备案函授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予以适当保留,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一)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

(二)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学校类型为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四)办学内容包括成人文化教育。

第八条 设点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办学条件:

(一)  能够配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站长1名)。

(二)  能够提供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和考试场所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生,具有满足学生现场学习和考试所需的计算机,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教学计算机不低于40台,按照每增加100人增加10台计算机递增。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三)  具备主办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结构布局

(一)  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置数量和范围,数量只减不增。区内高校原则上在区内设置校外教学点,每所高校在全区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 6个,在同一盟市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 个。区外高校原则上不新增站点,且每所区外高校在全区仅可设置 1 个校外教学点。

(二)  同一设点单位,其合作高等学校不得超过3所,不得开设不同主办高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

第十条 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专业。主办学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办学条件,在本校经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主办学校在每一校外教学点设置专业不得超过10个。每一设点单位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

主办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主办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原则上本科层次主办学校不开设专科层次专业。

第十一条 主办学校与设点单位应当签署设点协议,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     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     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     高等学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     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分标准等;

(五)     高等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     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七)     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二条 主办学校新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履行备案手续,结合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年度自检工作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进行调整。校外教学点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高等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备案材料包括:

1.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4.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6.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7.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区外地方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还需提交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每年4月底前,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

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暂缓设置并指导高校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教育部提出备案建议。并将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提交至教育部。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

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主办学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主办学校主要职责:

(一)  履行办学主体责任。秉承公益性原则,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二)  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安排本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认定选用经校外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严肃学风考纪和考勤考核,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做到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原则上本科学生应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三)  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统一印发学校招生简章等材料。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存档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

(四)  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学费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安排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据实支付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二)  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

未经主办学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三)  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  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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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七)  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八)  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主办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十六条 完善分级管理体制。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盟市教育局检查情况,责成主办学校对相关校外教学点进行整改或停止合作,必要时对有关高校采取通报、减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措施。盟市教育局对本辖区内校外教学点实行属地管理,内容包括校外教学点备案初审,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对本辖区校外教学点的检查。

 

第四章 年检年报

第十七条各主办学校每年11月前应对所有校外教学点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   学生、专业、教师、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   招生人数、专业、层次及招生秩序;

(三)   教学组织及教学过程管理;

(四)   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五)   收费及财务管理;

(六)   校外教学点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七)   行政、后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十八条年检结果评定

各主办学校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对受检校外教学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一)合格

设点单位认真履行设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3.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保证教学辅导时间,教学质量差;

5.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置点外点;

6.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年检不合格的处理对年检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主办学校应视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当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2.没有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年报年检程序

1.校外教学点自检。校外教学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自检,并按时向主办学校上报自检报告。

2.主办学校检查。主办学校组织人员,对所辖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检查,对校外教学点作出合格与否评定,并将年检报告等有关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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